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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湖南省精密仪器测试学会章程 申请入会

湖南省精密仪器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湖南省精密仪器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Society for precision Instrument Checkout (缩写为:HSPIC)

第二条 本学会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是全省精密仪器测试、研究、维修及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湖南省科协的团体成员。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分析测试单位及分析测试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和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应用、维修及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业学术报告会、讨论会、技术经验交流会;
  (三)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举办各类技术讲座、学习班;
  (四)组织分析测试技术协作,积极引进、消化、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科研生产和教学发展;
  (五)组织会员对精密仪器的引进、布局、使用、维修和管理进行评议,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分析测试科技人员的意
      见和要求;

  (六)积极争取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技术合作项目,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七)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大力培养新世纪科技人才;
  (八)定期组织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九)定期组织编写专业科技资料和书刊。
  (十)承担并积极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学会可吸纳一些单位为团体会员,参加学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学会组织委员会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学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换届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原则上不再进入理事会,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提名,学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购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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