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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年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 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745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和共享水平,降低我省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湘科发〔2018〕44号)要求,现开展2018-2019年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以下简称“双向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范畴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1、申请对象。已加盟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

2、申请范畴。管理单位将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法人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获得的符合补贴要求的服务收入。

(二)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

1、申请对象。利用共享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贴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

2、申请范畴。各社会用户使用加盟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产生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费用。

二、补贴比例及额度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2018-2019年度普通类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为20%,特殊类管理单位补贴系数为5%。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后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二)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

2018-2019年度用户符合补贴要求的服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30%的比例补贴,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补贴,同一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三、补贴周期

2018-2019年双向补贴周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请流程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

1 、管 理 单 位 登 陆 湖 南 省 科 技 厅 门 户 网 站(http://www.hnst.gov.cn),点击进入“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再点击进入共享平台在线提交《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管理单位将打印后的《申请书》及服务结果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申请

1 站(http://www.hnst.gov.cn),点击进入“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再点击进入共享平台在线提交《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兑现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用户将将打印后的《申请书》及服务结果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至省科技厅。

)受理及推荐

网上集中填报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所有书面申报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相应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出具纸质推荐函(一式两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推荐。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市州科技局,由所在市州科技局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汇总,联合出具纸质推荐函(一式两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推荐。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需按时间节点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内容做真实性承诺,如在审核中发现单位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提交不在服务期内发票等违规行为,则停止补贴,已补贴的资金将如数追回,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主管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31-88921139,88921159,84586974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0731-88988716

湖南省财政厅:0731-85165759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湖南科技大厦102室省科技厅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731-88988730,88988732

 

附件:不纳入补贴清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8 28 

附件:

不纳入补贴清单

 

一、政府业务:包括行政抽查,政府委托业务,法定认证,强制检定等。

二、非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包括委托加工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中不属于检验检测的费用(如打包耗材、技术培训费用等)等。

三、非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的检验检测:产品批量检验,商业验货,医学检验,环境检测等。

四、非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仪器计量校准等。

五、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公司内部检测等。

六、非平台内共享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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