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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分析测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南省分析测试协会,英文名是Hu Nan Association for Instrumental Analysis (缩写为HAIA)。
第二条:湖南省分析测试协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由全省拥有大型科学仪器的单位(部门),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迁动仪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跨部门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组织团结全省拥有大型科学仪器或从事分析测试的单位(部门)及分析测试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活动,促进我省分析测试技术的普及,仪器功能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为实现我省分析测试仪器的管理科学化,为"科技兴湘"作贡献。
协会的活动方针是:面向科研,面向社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技创新,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及研究成果。
第四条:湖南省分析测试协会接受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在长沙。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举办各种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分析测试技术交流会和分析仪器展示会;
3、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管理和改革的经验交流;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组织各种经济与技术合作;
5、推动分析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新技术的消化、吸收;
6、开展省际、国际交流和协作活动;
7、编发简报,收集传递有关信息和资料;
8、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也可吸收某些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分析测试及相关的单位和组织;
2、有入会的意愿并承认协会章程;
3、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3、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和优惠。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每年定时向协会提供单位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情况的基本数据和反映有关分析测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积极为协会活动提供条件;
5、交纳协会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1人)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参加本会工作;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技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和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和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需在省民政厅和省科技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省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技厅和省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2007年5月18日在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省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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